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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汤计让与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公安局李埝派出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计让,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公安局李埝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706行初53号原告汤计让。委托代理人胡正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公安局,住所地东海县和平东路24号。被告东海县公安局李埝派出所,住所地东海县李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汤计让与被告东海县公安局、东海县公安局李埝派出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计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王月英审 判 员  汤茂忠人民陪审员  贺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