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刑初81号公诉机关湘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被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湘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阴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赞、书记员蓝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4日下午,吴某为向被告人王某讨要债务,邀朋友钟某以及被害人吴某2来到湘阴县长康镇思岩村六组被告人王某家找其要债。当天15时许,吴某、钟某以及被害人吴某2在被告人王某家隔壁杨某某家麻将馆找到了被告人王某。因讨债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纠扭。被告人王某遂跑进杨某某家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吴某2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该院以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4日下午,吴某为向被告人王某讨要债务,邀朋友钟某以及被害人吴某2来到湘阴县长康镇思岩村六组被告人王某家找其要债。当天15时许,吴某、钟某以及被害人吴某2在被告人王某家隔壁杨某某家麻将馆找到了被告人王某。因讨债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纠扭。被告人王某遂跑进杨某某家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将被害人吴某2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2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1月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向湘阴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吴某2在湘阴县长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24日下午,他与钟某受朋友吴某邀请到本县长康镇思岩村被告人王某家里要账,他们在一家麻将馆内看到了王某,就说了王某几句,引发双方矛盾,王某从麻将馆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来砍吴某和他,他在拿椅子挡的过程中,左臂及额部被王某砍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他被送到医院治疗。2、证人证言。①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欠他43000元,经催讨还了8000元,余款一直拖欠未还。2015年7月24日下午,他就邀集吴某2及吴某2的一个朋友钟某(谐音“陈某”)去王某家要账,在一家麻将馆(杨某某家)看见王某后,他拍了几张王某的照片,并质问王某还钱的事,引起双方矛盾,吴某2与王某发生纠扭,王某到厨房内拿一把菜刀出来砍人,吴某2拿椅子挡的过程中,手臂及左额被划伤,他与钟某躲在另一房间,后来发现吴某2受伤,他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王某已经逃走,王某的妻子周某当时在现场。②证人钟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4日下午,他受朋友吴某2邀请去给吴某催收被告人王某欠吴某的账款,在一家麻将馆找到王某后,吴某拍了王某在打麻将的照片,后因催款的事双方发生矛盾至纠扭,王某到厨房拿一把菜刀朝吴某2砍,吴某2拿椅子挡时手和头部受伤,他到另一房间内躲开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③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王某是她丈夫,吴某是她一个远房亲威,2015年7月24日下午,她与王某都在隔壁杨某某、王某某家打麻将,她突然听到外面客厅有人喊打架的吵闹声,出来后他看到吴某站在麻将桌前,另两个不认识的人(即被害人吴某2以及证人钟某)架住王某的胳膊,王某挣脱后,吴某2、钟某拿椅子打王某,王某跑到厨房拿一把菜刀出来追,她想抱住王某,但吴某2在用椅子挡的过程中头部等处还是被砍伤,她要吴某2去医院未果,直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本县长康镇思岩村六组自家开了一个麻将馆,2015年7月24日15时许,从一台灰色小车上下来三名男子找到正在她家打麻将的同组人王某(即被告人),有一个男子(即证人吴某)用手机拍王某的照,双方发生争执。她到厨房没注意,王某冲进厨房拿把菜刀出去,她阻挡不住,王某用刀砍一名男子(即被害人吴某2),对方用椅子挡,她抱一个小孩进了厨房,后来看到王某的妻子周某抱住王某,她把刀拿走后,看到吴某2头部受伤,后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⑤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24日下午,他与被告人王某及其他人在杨某某家开的麻将馆打麻将,当天15时许,吴某带了两个年轻男子(即吴某2、钟某)来到麻将馆,吴某给王某拍照,为讨账的事双方发生争吵,王某与一个男子(即被害人吴某2)发生纠扭,王某到厨房拿一把菜刀砍吴某2,吴某2用椅子挡的过程中头部受了伤,周某抱住王某,杨某某将菜刀抢走,后来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处理。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他对2015年7月24日下午在杨某某家的麻将馆打麻将时,吴某与被害人钟某来索要他欠吴某的债务,双方产生矛盾,他与吴某2发生纠扭,后到厨房内拿一把菜刀砍吴某2,吴某2用椅子挡的过程中头部等处被他砍伤的事实供认不讳。4、一组辨认笔录。被害人吴某2及证人钟某对被告人王某的辨认。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吴某2的伤为:①左额颞部裂伤;②左上臂软组织挫擦伤,其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王某系主动投案。8、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吴某2在湘阴县长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9、湘阴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备帮教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10、被告人王某的户籍信息。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湘阴县司法局对其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证明其具备帮教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共军人民陪审员 蒋协志人民陪审员 肖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