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0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01民初1103号原告候某某,云南省元阳县人,现住文山市。被告谭某某,云南省文山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从挽救婚姻的角度考虑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宏浴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彦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