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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李忠与刘广凯、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刘广凯,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412号原告:李忠,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21日,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刘广凯,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2日,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59604M,住所地:晋江市梅岭镇街道三光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聪明,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610694-5,营业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保险大厦。负责人:伍朝晖,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勇,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李忠诉被告刘广凯、晋江明伟鞋服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忠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忠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忠承担。审 判 长  周翠香人民陪审员  罗志川人民陪审员  崔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