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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南希与被执行人余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南希,余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刘南希,女,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春芳。被执行人余乔,男,1990年2月18日生,汉族。刘南希申请执行余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5)玄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南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余乔于2016年7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南希24000元;二、本案执行费260元由被执行人余乔承担。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的(2015)玄孝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暂时无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程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