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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民终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郭树功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树功,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民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灵岩路****号。组织机构代码:26433076-7。法定代表人:杨连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树功,男。原审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办事处春晖路与科远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范玉存,董事长。上诉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树功、原审被告山东动之美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间预交上诉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7元,由上诉人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燕代理审判员  崔海霞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