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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91执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世忠与被执行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世忠,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91执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世忠,市民。委托代理人单昊,市民。被执行人菏泽领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史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菏开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菏开民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