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易国华与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国华,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份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34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易国华,男,生于1963年10月19日,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份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树清。组织机构代码59046810-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本院(2015)龙马民保字第97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份公司所有的位于兴文县X镇X路X号X号楼1-5-7、1-5-8、1-5-26和X号楼1-3-3号住房。现因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份公司自动履行了全部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龙马民保字第975号对泸州太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文份公司所有的位于兴文县X镇X路X号X号楼1-5-7、1-5-8、1-5-26和X号楼1-3-3号住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启军审判员 姜朝勇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车松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