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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军与李宝剑、屈立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剑,屈立君,韩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剑。上诉人(原审被告)屈立君。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谌业明、刘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军。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晓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