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终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韩军与李宝剑、屈立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剑,屈立君,韩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终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剑。上诉人(原审被告)屈立君。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谌业明、刘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军。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李宝剑、屈立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艳晓代理审判员 史广昌代理审判员 李慧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