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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牛雪芬与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雪芬,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牛雪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丽侠,河南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路中段达安花园院内的东头一座三层楼房。负责人苑东峰。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良,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民、邹颖,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新乡市胜利中街2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雪芬诉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雪芬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新乡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被告河南省铭昊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娄季林审 判 员  卢 健审 判 员  闫保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毛 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