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詹荣华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93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镜新二街56号凤凰公寓1楼B商场01铺位,注册号440400000350588,法定代表人石仕群。诉讼代表人石仕群,女,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单位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海虹路29号东区大厦第11层D室,注册号440400000162446,法定代表人刘骐宁。诉讼代表人刘骐宁,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人詹荣华,曾用名詹华,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负责人,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单位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詹荣华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石仕群、被告单位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骐宁及被告人詹荣华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起,被告人詹荣华在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及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主要负责被告单位的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被告单位为谋取商业竞争优势即让相关医院的骨科尽量选用或多用其的医疗器械,即委派被告人詹荣华代表公司多次给予有关医院工作人员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20000元。其中:1.2013年春节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詹荣华多次送给时任珠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其前身为珠海市平沙医院)骨科主任的李某(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60000元。2.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詹荣华多次送给时任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骨一科主任的何某(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3.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詹荣华多次送给时任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骨一科副主任的喜占荣(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4.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詹荣华多次送给时任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骨科副主任的颜某(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000元。2014年5月8日,被告人詹荣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石仕群、被告单位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骐宁及被告人詹荣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傅某、李某、何某、喜占荣、颜某的证言,自首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告人詹荣华入职证明,职务任免通知,劳动合同,入职履历表,毕业证,医师资格证,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套改审批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介绍信,干部履历表,何某医师工作简介,新进人员工资审批表、工资变动表,珠海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分组分科情况报告,骨科分工协作细则,骨科专业分组后各组收治范围划分、管理细则,入院人员登记表,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关于黄森权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转发区人事局《关于香洲区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果的复函》的通知,关于香洲区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果的复函,工商登记资料,公司年检报告书,笔记本记录资料,记账凭证及图片附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法律适用问题。经查,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九条对单位行贿罪进行修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增设了“并处罚金”,因本案发生于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被告人詹荣华适用1997年刑法。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詹荣华作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詹荣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应认定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詹荣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詹荣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珠海西美贸易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单位珠海融康贸易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詹荣华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伟文代理审判员 彭 帅代理审判员 王天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栾丽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