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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英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小波与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小波,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胡小波,男,生于1986年7月11日,汉族,大英县人,居民。被执行人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秀琼,董事长。胡小波与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大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小波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胡小波与被执行人四川齐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案字(2015)第8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杰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