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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温岭市泰成电器配件厂与玉环县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泰成电器配件厂,玉环县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846号原告:温岭市泰成电器配件厂,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毛竹下村。负责人:赵加云。被告:玉环县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楚门镇吴家村。法定代表人:叶善裕。原告温岭市泰成电器配件厂与被告玉环县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预付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1月2日,原告温岭市泰成电器配件厂委托被告玉环县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中频炉废气工程,合同约定:被告玉环县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收到预收款90天内完成工程。原告按约于2014年1月2日向被告预付了款项2500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玉环县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温岭市泰成电器配件厂预付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85元,由被告玉环县劦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应万荣人民陪审员  施海燕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