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147号原告张某。身份证号:××被告宋某。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