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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与闫维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闫维扬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210号原告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何立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维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闫维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