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与闫维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闫维扬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1210号原告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24号。法定代表人何立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健,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维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闫维扬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