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22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22民初140号原告:张某1,女,198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委托代理人:詹文渊,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纠纷已解决。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詹延光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曰书记员 吴泽鹏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