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毛某、中华联合财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毛某,中华联合财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1909号原告王某某,男,1975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被告毛某,男,198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长沙县果园镇田汉村大河组A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0号丰铭国际大厦B座P层。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毛某、中华联合财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6.5元,由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思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