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生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36号罪犯陈生明。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5)沙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生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一万六千五百二十元,分别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6月2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生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均达70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服从分工,从事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9分。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生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