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德市中凯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中凯塑料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1457号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驰宇,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中凯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范国英,厂长。本院受理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中凯塑料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履行了给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润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