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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冰洁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卫州,赵冰洁,常玉兰,吴威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85-2号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加连,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中彦,任该信用合作联社资产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吴卫州,男,汉族,出生。被执行人赵冰洁,女,汉族,出生。被执行人常玉兰,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威阵,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吴卫州、赵冰洁、常玉兰、吴威阵发出执行通知书,分别责令四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四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四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