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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李家好、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好,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好被执行人:李文杰本院在执行李家好与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