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李家好、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好,李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李家好被执行人:李文杰本院在执行李家好与李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涛审判员 迟林强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