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焦威、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甄长水、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威,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甄长水,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长丰田园农牧有限公司,马鞍山靖山牧业有限公司,丁丽娟,权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执异20号异议人焦威,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荣学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甄长水,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表人丁丽娟。被执行人长丰田园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表人丁丽娟。被执行人马鞍山靖山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丽娟。被执行人丁丽娟。被执行人权正良,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路美湖小区26幢401室。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甄长水、合肥雪龙工贸有限公司、长丰田园农牧有限公司、马鞍山靖山牧业有限公司、丁丽娟、权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马民一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之后,各债务人均未履行债务,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作出(2015)马执字第003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权正良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第九层房产。案外人焦威不服(2015)马执字第00340号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焦威对该涉案房屋具有合法有效的租赁权,申请人享有的租赁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因此法院应当中止执行(2015)马执字第00340号执行裁定。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权正良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第九层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合庐1300058**)已抵押登记在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本院在审理期间对该房产进行保全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该房产予以变现,实现抵押权。因此本院作出(2015)马执字第0034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权正良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第九层房产。本院认为,案外人焦威提出的对该涉案房屋,无论焦威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租赁权,均不影响本案抵押权变现、不能对抗本院拍卖位于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第九层抵押房产的执行行为。本院(2015)马执字第00340号执行裁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案外人焦威要求中止执行(2015)马执字第00340号执行裁定的异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焦威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培鸿审判员  顾慧茹审判员  韩丁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