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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史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霞,史习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423号原告刘红霞。被告史习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霞诉被告史习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转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红霞负担。审判员 罗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