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冯启国与赖邵学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启国,赖绍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财保9号申请人冯启国,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申请人赖绍学,女,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攀枝花市东区。申请人冯启国因与被申请人赖绍学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赖绍学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冯启国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启国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赖绍学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在人民币10万元(大写:拾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该账户的支付、提取、销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雅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