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2原告张桂芳与被告张玉芳、陕西瑞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芳,张玉芳,陕西瑞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992号原告:张桂芳被告:张玉芳被告:陕西瑞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城关镇关村五组。法定代表人:焦振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西咸新区。法定代表人:焦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桂芳与被告张玉芳、陕西瑞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桂芳诉称,2012年7月20日,被告张玉芳带原告到被告陕西瑞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参观后,其向该公司投资111000元,约定期限半年,按10%分红,被告张玉芳、陕西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为保证人。合同期满后,被告公司已无踪影。现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111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红利11100元;3、判令三被告支付滞纳金33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经查明,本案被告陕西瑞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及的借款人员众多,该借款行为已可能涉嫌犯罪,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桂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9元,本裁定书生效后退给原告张桂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炜曦审判员 杨晓齐审判员 焦颖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