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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铜陵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00591号原告:铜陵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利利,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法定代表人:章先兵,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铜陵杰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