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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财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爽申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财保182号申请人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3161623-5,住所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东南街二委繁盛大街611号。法定代表人张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涛,男,,汉族,黑龙江绥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岔河支行行长,住黑龙江省绥棱县东南街2委17组5号。被申请人钱爽,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双岔河镇民主村3组。本院裁定准予对被申请人钱爽在绥棱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2165元(账号,存款7218元;账号,存款1020元;账号.存款13927元)予以冻结,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麻忠玉在绥棱县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22165元(其中,账号,存款7218元;账号,存款1020元;账号,存款13927元)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灭失。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