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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景树与被执行人焦静坡、张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树,焦静坡,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焦静坡,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张勤,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景树与被执行人焦静坡、张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景树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焦静坡、张勤履行给付11.417229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静坡、张勤于2016年4月1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守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