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景树与被执行人焦静坡、张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树,焦静坡,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焦静坡,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张勤,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景树与被执行人焦静坡、张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景树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焦静坡、张勤履行给付11.417229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焦静坡、张勤于2016年4月19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承民终字第287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守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静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