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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刑初339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广东省罗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受审。2016年4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9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登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其女友被害人rebeccasheeran(爱尔兰籍)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某房暂住处,趁被害人rebeccasheeran洗澡之机,盗走人民币8000元及苹果5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2015年4月16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将赃款、赃物退还被害人rebeccasheeran,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rebeccasheeran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升平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中山市小榄镇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害人rebeccasheeran提供的被告人的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及出具的收据、谅解书、被告人黄某的手机聊天记录资料、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已赔偿被害人rebeccasheeran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某所提其向升平派出所举报他人贩毒,有立功情节的意见,经查,升平派出所出具的复函记载并未收到黄某提供的举报线索,故本院对其所称有立功情节的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黄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甘 英人民陪审员  陈干枝人民陪审员  霍艳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炳泉袁小燕第3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