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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锁金贵诉杜凤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锁金贵,杜凤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锁金贵,男,1979年5月1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杜凤岐,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203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凤岐向申请执行人锁金贵偿还借款4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4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599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本院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锁金贵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杜凤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林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