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翰诉甘露、廖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翰,甘露,廖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543号原告吴翰原告甘露被告廖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翰与被告甘露、廖兰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吴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