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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6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吴翰诉甘露、廖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翰,甘露,廖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6543号原告吴翰原告甘露被告廖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翰与被告甘露、廖兰民间借贷一案,因原告吴翰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佳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