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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60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嘉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王颖,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明,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仲决字第3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铜陵市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款项人民币14306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