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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邵秋林与魏东、郑变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秋林,魏东,郑变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163号原告:邵秋林,男。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告:魏东,男。被告:郑变变,女。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4年立案受理原告邵秋林诉被告魏东,证变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程家德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