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3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805号原告:潘某,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委托代理人:赵传安,灵璧县尹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解全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