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字第3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戴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戴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字第3012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公司院内。负责人:于庆新。被告:戴呈。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戴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君君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