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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4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义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4刑初5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义金,绰号“吴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修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1年12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10月31日被抓获并羁押于浙江省瑞安市看守所,同年11月6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义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义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初,被告人刘义金伙同周某阳、邓某明、江某某、周某红在修水县杭口镇、上杭乡、四都镇的偏僻处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干斤”在赌场上“抽水”,邓某祥接送赌客。截止该赌场被查获,赌场共计开设三天,累计抽头渔利6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义金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义金辩称:赌场上的渔利应该没有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底至6月初,被告人刘义金伙同周某阳、邓某明、江某某、周某红在修水县杭口镇、上杭乡、四都镇的偏僻处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安排“干斤”在赌场上“抽水”,邓某祥接送赌客。截止该赌场被查获共计开设三天,累计抽头渔利6万余元。2015年10月31日,刘义金被抓获归案。另查明,涉案的赃款6万元,已被本院(2016)赣0424刑初4号判决追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同案人周某红(绰号“魏矮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日、3日、4日,其和“吴伢”、“利伢”、“吴子”(即刘义金)、周某洋、“卷毛”合伙开设赌场,赌场设在四都镇和上杭乡交界处修高速公路的地方。赌场上“吴伢”为首,负责赌场的全盘操作,包括选定地址、安排接送车辆及司机、安排放风人员等情况。“吴子”就是负责邀集参赌人员及参与赌博,把场子的金额搞大起来。“干斤”负责打水,“吴伢”的哥哥接送赌客,参赌人员印象最深的就是“芳姐”。赌场上三天一共抽取渔利6万左右,其个人分得5、6千元。2、同案人周某阳(绰号“周洋”)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1日、2日、4日,其和邓某明(绰号“吴伢”)、“卷毛”、“魏矮子”、“吴子”四人一起合伙开设了赌场,五人各占一股。赌场开在四都镇和上杭乡交界处修高速公路的地方。一般都是几个股东一起找地方。确定地方之后就打电话告诉参赌人员,或者叫邓某明的哥哥去接,“干斤”负责抽取渔利。赌场上每天抽取渔利2万左右,总共大概抽取渔利六万元,其分得4150元钱。3、同案人邓某明(绰号“吴伢”)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1日、2日、4日,其和周某阳、“魏矮子”、“吴子”、“卷毛”合伙开赌场,五人各占一股。一般是周某阳打电话找地方,确定地方之后,其余人就开车前往。参赌人员就打电话通知或者叫其哥哥邓某祥去接。其和“魏矮子”、“吴子”、“卷毛”负责联系参赌人员,“干斤”负责在赌场上抽取渔利。赌场每天大概抽取渔利2万左右,总共有6、7万左右,其分得2000元。4、证人卢某芳、郑某、周某荣、陈某某、吴某心、叶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底至6月初,其去过“吴伢”等人开设的赌场上参赌。赌场开设在上杭乡与四都镇交界竹林里,那边正在修高速公路。5、被告人刘义金的相关供述。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邓某明、周某阳对刘义金进行辨认。7、(2011)温瑞刑初字第1558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2011年12月28日,刘义金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6日刑满释放。8、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10月31日,刘义金被抓获归案,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9、户籍证明,证实1977年2月6日,刘义金出生于修水县。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义金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刘义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刘义金属累犯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刘义金提出的赌场上获利没有6万元的辩解,经查,与同案人周某红、周某阳、邓某明等人的供述均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义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江碧云人民陪审员  陈沾雄人民陪审员  樊后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艳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