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刑终27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男,1987年3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犯盗窃罪一案,于二Ο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京01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手电一个、改锥一把、香烟九支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原审被告人彭×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彭×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刑初2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波代理审判员 刘波代理审判员 张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