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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492号被执行人谢颖,男,瑶族,住柳城县。谢颖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金及责令退赔2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颖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2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廖卫光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