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谢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2执492号被执行人谢颖,男,瑶族,住柳城县。谢颖罚金及责令退赔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2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颖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2016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金及责令退赔27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谢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谢颖新的财产线索,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桂0222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锋审判员 廖卫光审判员 龙庆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