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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3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廖新珏与深圳市远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新钰,深圳市远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3768号原告廖新钰,男。委托代理人夏志勇,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深圳市远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董立坤。委托代理人吴燕,女,该公司员工。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夏志勇,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所拖欠的工资49428元;2、被告为原告补缴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的社会保险。被告辩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其于2011年6月15日入职被告处任职大巴司机,月工资为4500元加提成,自2012年11月起被告以发生交通事故资金紧张为由停发原告的工资,经原告与被告的财务人员核算,截止2014年11月30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49428元,原告最后上班至2014年12月18日。原告提交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公司内部通讯录、《解除合伙购车合同的协议》、《司机每月结算单》、汽车租赁公司出车明细单、收据、送货单、检测登记表、《保险单》、维修收费结算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其中《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显示被告为原告缴纳了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保险单》显示被告为粤B×××××车辆投保了保额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保额10万元的车上责任险。原告申请了证人王某、林某、谭某出庭作证。其中证人谭某出庭作证称其现在在湖南永州自己做生意,与原告认识了20年到30年,证人通过原告牵线与被告的老板董立坤购买了一辆大巴,原告驾驶该车辆,双方约定每个月会分利润、此外其什么都不用管,但两、三年来没有分过利润,原告是由被告聘请的员工。被告认为,粤B×××××车辆是谭某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董立坤购买并挂靠在深圳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属于合伙人个人行为且与被告无关,2013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系谭某与董立坤雇佣原告驾驶该车辆,被告没有支付过劳动报酬也没有管理过原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8月7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被告支付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所拖欠的工资49428元。该仲裁机构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深福劳仲人案[2014]1794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对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保险单》与证人谭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为被告驾驶其投保商业保险的粤B×××××车辆。被告虽主张原告系其法定代表人和谭某雇佣,但未提交有效反证以否定原告的证据,且现有证据亦未显示粤B×××××车辆系个人挂靠在深圳海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以及发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的月工资结构为4500元加提成。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49428元。至于原告诉请被告为其补缴社会保险,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也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审理范围,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远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新钰支付2012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30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9428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1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