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马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杰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442号罪犯马杰,现在天津市西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杰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41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天津市西青监狱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马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阎 涛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