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孙爱兰等与王璐璐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兰,王璐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孙爱兰,女,192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玲(原告孙爱兰之女),女,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委托代理人叶晓刚(原告孙爱兰之女婿),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被告王璐璐,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人代理人高鹏,北京贝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冯鲁新,行长。第三人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金成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松,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盼,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兰与被告王璐璐、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第三人绿地集团山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爱兰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原告王瑞生已死亡,其继承人均表示不再参加本次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孙爱兰的上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爱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1元,减半收取7980.50元,由原告孙爱兰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颜 慧人民陪审员 刘成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