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执字第303-1号执行裁定书未送达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云,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永润电器有限公司,王远兵,肖登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303-1号申请执行人罗立云,女,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市永润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远兵,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登娥,系王远兵之妻,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罗立云与被执行人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永润电器有限公司、王远兵、肖登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永润电器有限公司、王远兵、肖登娥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罗立云借款1441151.39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永润电器有限公司、王远兵、肖登娥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金秋旺门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永润电器有限公司、王远兵、肖登娥在银行的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