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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会会诉刘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419号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刘某,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以与被告刘某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