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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浔执民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姚俊、马文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俊,马文华,倪海强,王亚平,倪雪锋,姚奕,许伟权,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浔执民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代表人:沈家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姚俊。被执行人:马文华。被执行人:倪海强。被执行人:王亚平。被执行人:倪雪锋。被执行人:姚奕。被执行人:许伟权。被执行人:章明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俊、马文华、倪海强、王亚平、倪雪锋、姚奕、许伟权、章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89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1375530.74元未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89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