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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民初3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贾申平、张志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贾申平,张志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322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住址沙河市站前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80729658-6。法定代表人宗耀伟,该行行长。被告贾申平,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被告张志彦,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被告贾申平、张志彦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经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宗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