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刑更字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陈生林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生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刑更字171号罪犯陈生林,曾用名陈松林,有前科。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一监区服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2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生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原已缴纳2千元,本次缴纳8千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因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41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22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陈生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陈生林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生林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且当地司法部门同意对其适用社区娇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生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许震鹏人民陪审员 卢胜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倩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