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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全冰凝与林卫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冰凝,林卫娟,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566号原告全冰凝。委托代理人江中荣,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卫娟。第三人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军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冰凝诉被告林卫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冰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林卫娟名下价值人民币345000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全冰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林卫娟名下价值人民币345000元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万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伟莹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