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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陶致烨与袁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致烨,袁上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204号原告陶致烨,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清香。被告袁上海,1962年7月17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致烨与被告袁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致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邓素云审判员  李晋豫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