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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侠与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侠,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李侠。被执行人李文。申请执行人李侠与被执行人李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被告李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侠借款人民币117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3256元,由被告李文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李侠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1056元。经查,本院另案在执行已对被执行人李文名下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花园南区19幢201室房屋进行评估并拍卖,本院分别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及房屋内的动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690100元、5260元,合计695360。2015年1月7日通过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第三次拍卖,当天由买受人王裕鹏(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558950.40元竞买成交。由于该房屋处置时本案并未进入执行阶段,且本院涉及到被执行人李文的执行案件有(2013)相执字第1455号、(2013)相执字第1932号、(2014)相执字第2181号、(2014)相执字第2238号共四件,经各案申请执行人充分协商按比例进行分配并对本案执行款予以预留,预留本案分配款人民币54265.40元,此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另赴苏州范围内相关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按分配比例参与分配,并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未执结部分人民币66790.6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执行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文名下位于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花园南区19幢201室房屋,按分配比例,本案申请人可分得人民币54265.40元,除此之外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亦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部分人民币66790.6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诗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