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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陈金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靳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先敏,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李雪丽,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付,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10元,由原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廷峰审 判 员  马俊顶代理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晓天 关注公众号“”